早在公元前1200年的殷商时代,中国便开始池塘养殖鲤,《诗经》中提到“岂其食鱼,必河治鲤”。随后中国与中亚各国的贸易发展,鲤被引入波斯(今伊朗),后由欧洲十字军于1150年带入欧洲,于1258年移入德国和法国,于1367年移入匈牙利,此后300多年又陆续移入英国、瑞典、丹麦等国,这是渔业生物移殖活动的早期记录。20世纪中叶以来,渔业生物移殖活动主要表现为自国外到国内方向的趋势,移殖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鱼类。
渔业生物移殖工作不可盲目,要协调好生态平衡和经济效益。当某地区水域的自然资源未充分利用,或现有水域中的生物群落或生态关系需要改善,或原有水域中水产资源遭受毁灭性破坏需要恢复,或外地有适合本地区水域增养殖的优良品种任一情况下,都应考虑开展渔业生物移殖。
鱼、虾、贝、藻都是渔业生物移殖的对象,此外影响鱼、虾、贝、藻的基础饵料生物(多毛类、环节动物、桡足类、糠虾、钩虾等)也在此范围内。开展渔业生物移殖工作之前:首先,要考察移殖的对象,从其生物学特征、生态要求、地理分布、形成史、病虫害等方面全面了解;其次,要对移入水体环境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气候、水文条件、水质、饵料生物、病原生物、敌害和竞争生物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方可确定移殖工作能否成功。当确定移入水体环境条件可满足移殖对象生存条件后,再确定移殖对象规格(卵、幼体、亲体)。渔业生物移殖工作需在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同时结合检疫、保种等相关保障措施,合法、合理、顺利地实施渔业生物移殖。
渔业生物移殖对丰富各地区或国家渔业资源、提高渔产潜力、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渔农民收入、丰富水产品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如罗非鱼、凡纳滨对虾、海湾扇贝等。渔业生物移殖也产生了一定负面效应,包括生物入侵、引入病害、种质资源破坏。因此,渔业生物移殖不应忽视潜在的生态危害,要建立实施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