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位于台北市朱仑街20号。1981年3月,经国际奥委会协调,在台北的奥委会接受名称改为“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会旗改为梅花旗的决议,并自1984年起以此名称参加奥运会。
中华台北奥委会以推展全民运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及其他运动团体联系为宗旨。其任务包括:在体育活动中宣扬奥林匹克主义基本原则;在各学校体育课程中融入奥林匹克主义;推动成立奥林匹克教育机构,参与其他奥林匹克活动相关文化方案;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促进竞技运动和全民运动的发展;协助训练体育行政人员;拒绝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运动歧视和暴力;采用和执行世界运动禁药管制规范,确保本会运动禁药监测结果、管理程序均符合世界运动禁药管制规范,并遵守该规范有关国家奥委会的任务与责任规定;致力维护与政府组织间的和谐与合作关系,但应维持独立自主及抗拒与奥林匹克宪章不符的政治、宗教或经济压力;发展维护奥林匹克活动;选派选手组成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及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区域性、亚洲或世界综合性运动竞赛,并对选手的行为负责;主办或协办国际性或区域性综合性运动会或其他奥林匹克活动;参与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各项计划;编译奥林匹克运动书刊;办理其他奥林匹克相关事项。
中华台北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执行委员会决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国际奥委会台湾地区委员及其他13名委员组成。主席可以指定秘书长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但秘书长没有投票权。执行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中华台北奥委会下设承认单项体育团体审查委员会、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媒体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文化委员会、运动与环境委员会、全民运动委员会、运动会委员会、妇女与运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