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的权属调整主体多元化,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调整。土地所有权调整涵盖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和农村宅基地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的调整指随着建筑物所有权的消失和原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应进行的相应调整。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依法明确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避免发生土地纠纷。
土地权属调整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等众多权利主体,涉及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的利益与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被整治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和现代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等问题,关系到土地整治项目的最终成效。
从土地整治项目区域确定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毕、土地权属调整终结,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公告。从公告之日起,应停止办理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利转移及权利设定登记等手续,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在项目区内从事一切影响土地利用的非正常农业生产活动。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级部门批准项目立项后,对项目区进行详细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调查。
具体包括:①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根据地籍测量与宗地权属调查、施工前土地质量评价、工程竣工后土地质量评价,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②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区内进行公告。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产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③分配土地及地籍档案整理。按照经公告和异议处理后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分配土地。土地登记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①依法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过程中,应始终遵循法律法规中的土地产权相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予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核实、调整和确定土地权属。②公开、公正、自愿、平等原则。土地整治不可避免地要打破原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因此,对权属关系要事先弄清楚,事后妥善处理。进行土地权属调整,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地查清土地产权关系;要依法办事,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要尊重原有的产权关系,在各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要保证农民承包的耕地在数量上有所增加,在质量上有所提高。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虽然土地整治过程中,因田、水、路、林、村的全面综合规划及调整飞地、插花地等原因而适当调整各相关权利人的地块位置,应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沟、渠、林、路等线状地物重新划定,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但必须尽量避免大范围的权属调整行为,尽量保持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以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④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土地利用实行集约化、规模化。而土地整治工程为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应考虑各土地经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尽量集中,以利于农业机械化耕作和形成规模效益。⑤谁投资,谁受益。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土地整治向产业化迈进的基本要求。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经营,应积极尝试产业化运作方式,以回报项目投资主体,形成投资、收益、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