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区有两种:①专属渔区,沿海国在渔区行使专属捕鱼权和渔业管辖权。②渔业养护区,有的称保全区,外国渔民在渔区内捕鱼无须经沿海国许可,但须尊重沿海国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渔区是作为既满足沿海国保护本国沿海渔业资源的需要,又不妨碍航行自由等海洋用途而产生的国家管辖海域。1960年以后,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渔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此后,各国纷纷以专属经济区来代替专属渔区。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之下,沿海国对于该区域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管辖权;由于专属经济区内的主要资源就是作为生物资源的渔业资源,故而专属经济区与渔区在很大程度上内容重合,或者说,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内容上完全能够涵盖渔区。但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特性排除了非专属渔区(即渔业养护区)的存在,使得原本历史上由周边各国渔民共享的捕捞区域如今只能由单个国家所专属,这样就加剧了相邻沿海国之间的争端。为此,有的国家经过协商,设立共同渔区,从而使上述争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