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根据条约所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享有过境权,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前者称积极地役,其要素是“容忍”;后者称消极地役,其要素是“不作为”。
国际法上的地役有三个特征:①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设定的。如果不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所设定的,而是根据国际法一般规则所设定的限制,就不是国家地役。譬如,国家给予外国个人或法人的类似权利,不构成国际地役。②是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直接有关的对国家管辖权的限制。与国家领土无直接关系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不是国家地役。③是永久性的。即国家地役是附着于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对物的权利。领土发生变动,附着于该领土的地役不当然消灭。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国家地役才归于消灭:供役国与承役国双方同意废止地役;承役国声明放弃;承役国和供役国合并或承役国取得地役所在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