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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役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条目作者周忠海

周忠海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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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根据条约使其部分或全部领土为了另一国的利益而在有限范围内设立的对其领土主权的限制。即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在国际法上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又称国家地役。

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又称
国家地役
所属学科
法学

一国根据条约所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享有过境权,或者一国根据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领土上设防。前者称积极地役,其要素是“容忍”;后者称消极地役,其要素是“不作为”。

国际法上的地役有三个特征: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设定的。如果不是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所设定的,而是根据国际法一般规则所设定的限制,就不是国家地役。譬如,国家给予外国个人或法人的类似权利,不构成国际地役。是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直接有关的对国家管辖权的限制。与国家领土无直接关系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不是国家地役。是永久性的。即国家地役是附着于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对物的权利。领土发生变动,附着于该领土的地役不当然消灭。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国家地役才归于消灭:供役国与承役国双方同意废止地役;承役国声明放弃;承役国和供役国合并或承役国取得地役所在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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