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不仅广泛应用于建设项目,也可应用于科学技术和工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如工业发展规划、新技术开发、产品更新换代、企业技术改造、科研项目等。可行性研究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步骤和手段,也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并在项目审批立项、融资、招商合作等工作和项目后续设计、实施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可行性研究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开发田纳西河流域的过程中开创了可行性研究的方法。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1978年和1980年先后编制发布了《工业可行性研究编制手册》和《工业项目评价手册》,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可行性研究理论和方法。中国在1978年后开始引入可行性研究方法。国务院于1981年先后发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国发〔1981〕12号)和《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国发〔1981〕30号),提出“把可行性研究作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论证阶段,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国家计委于1983年发布《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若干文件,系统性规定了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方法。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自此多数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由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成为企业自主投资决策的工具;但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仍然需要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工作是一个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的过程,一般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等四个工作阶段。其中,机会研究阶段主要在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内分析和选择可能的投资方向,并对项目有关数据进行粗略估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机会研究基础上,对项目在市场、技术、环境、选址、资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对项目可行与否做出基本判断;针对初步判断可行的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不仅需要对其可行性进行深入而详尽的进一步研究,还需要权衡比较多种方案以选择最优方案,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和决策阶段中,由拟投资企业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最终决策。
不同类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差异很大,但均需要遵循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一般包括投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组织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策等主要内容,并需要特别注意论证过程中所用数据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可行性研究工作可以由企业自主完成,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公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