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索赔一般是指由于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从而导致承包商开支增加,承包商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的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不含有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对报价的影响,因此,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并影响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时,承包商将提出费用索赔,它是一种正常合理的行为。
工期索赔一般指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可以避免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不能完工时,被业主追究延误违约的法律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商不但可以免除了承担延误违约经济赔偿的风险,而且如果在顺延日期之前完工,可能获得奖励。如果承包商遵守了相关法律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因业主自身原因扰乱承包商的工作,造成承包商经济损失的,承包商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承包商可以按照索赔的程序,首先向监理提出意向,发出通知,监理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实际工程施工情况延长工期。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是双向的,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导致业主方产生费用损失的,业主方亦可以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依据工程量清单规范,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主要有3方面。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②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③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①延长工期。②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③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④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做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合同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驳和反击称为“反索赔”。反索赔有工期延误反索赔、施工缺陷反索赔类型,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