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统计指标数值由所有建筑企业相应指标汇总计算而来。中国现行的建筑业统计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1952年国家统计局和建筑工程部(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报表制度》,建筑工程部还制定《建筑安装专业报表制度》和相应的计算方法。1956年建筑工程部正式颁发《建筑安装企业原始记录制度》,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建筑安装统计制度,成立专业统计机构,配备人员,使统计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从1984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将建筑安装统计制度改名为建筑业统计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颁发《建筑业统计基础规范》的出台和实施,以及国家统计部门从2003年起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建筑业主要指标的统计范围和计算口径不断完善化、科学化。多年来,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主管单位虽几经变更,但统计制度一直坚持下来,保持了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建筑业统计指标
反映建筑业进行施工生产经营现状和成果在数量方面的统计指标。
- 英文名称
- statistical indicators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 所属学科
- 土木工程
包括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水通、电通、路通、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等),建筑施工,设备和管道安装,现有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维修等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表现及数量关系。
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建造和设备安装活动的法人企业。建筑业法人企业应具有建筑业资质并能够独立核算,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②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③独立核算盈亏,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中国建筑业统计资料的取得,主要是通过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有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主管部门和地区统计局结合实际工作制定补充报表制度,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建筑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包括统计分组、汇总、历史资料整理和编制统计图表等,已全面使用电子计算机,提高了统计资料整理的及时性和利用率。
中国建筑业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包括:①产值指标有施工产值(自行完成工作量)、竣工产值、总产值、净产值。②产量指标有房屋建筑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各类构筑物的产量(分别按不同的计量单位表示)。③工期指标有竣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工期。工期定额(或合同工期)完成率。④质量指标有优良品率、合格品率、返工损失率。⑤劳动工资指标有职工人数及分类、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⑥劳动生产率指标有全员劳动生产率、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全员竣工面积、各类构筑物的全员或工人劳动生产率(按价值或实物量表示)。⑦安全生产指标有工伤事故次数、死亡率、负伤率、负伤事故严重程度。⑧施工机械指标有机械数量和能力、完好率、利用率、生产效率、技术装备率、动力装备率、装备生产率、机械化程度。⑨材料及能源消耗指标有万元产值主要材料及能源消耗量、材料及能源消耗降低率。⑩成本指标有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资金指标有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周转天数(周转期)、占用率(产值资金率)。利润指标有利润总额、上缴税利、人均利润额、资金利润率、工资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产值利润率。合同指标有合同履约率。
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①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②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③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从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始,建筑业现价增加值按生产法和分配法(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以收入法的计算结果为准,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经济普查年度建筑业增加值按照《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计算,非经济普查年度建筑业增加值按照《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计算。
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和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年末本企业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算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年末本企业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和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企业(或单位)按工程的分部分项自行完成的建筑产品价值并已与甲方在报告期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工程价款收入,以及向甲方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甲方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和业务收入,即: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平均每个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的人员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公式为:
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得到的统计指标可以揭示建筑经济活动的状况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为企业管理、科学研究、编制计划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是国家掌握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来源和制定方针政策、编制建筑业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