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建设监理制
为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投资计划的实施,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规定的一项由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制度。
- 英文名称
-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 所属学科
- 土木工程
①试点阶段,1988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同年11月12日建设部又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国8个城市开展试点。1989年7月28日,建设部颁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首次以法规性文件规范参与建设监理各方的行为。②稳步发展阶段,1992年,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出台。1995年,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志着该制度结束试点,转向稳步发展阶段。③全面推行阶段,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工程监理做出规定。2000年12月7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并于2013年5月13日发布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标志着该制度为适应中国建筑业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建设监理制度面临转型变革,深圳已尝试开展取消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对现行建设监理制度的改革进行探索。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等职责。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主要监理工程内容包括:①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②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③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④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并签发工程开工令。⑤审查分包单位报审的分包资格、资料。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⑦检查、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⑧审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⑨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巡视检查。⑩进行进度款付款签证。⑪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⑫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⑬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