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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条目作者罗岚

罗岚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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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领域普遍采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业务。

英文名称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所属学科
土木工程

1978年以前,中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不重视合同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开始重视运用经济合同管理建设项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要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和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已基本健全,运用经济合同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已经在国内建设项目中普遍推行。

建设工程的实施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市场经济交易构成,签订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形式。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实施建设工程任务,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交易关系。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已经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广,除上述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和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等已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推行。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②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④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⑤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改革以来,中国基本建设项目推行的四大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核心是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制度,而市场经济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合同义务的合同责任。招标投标制确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合同订立制度,是合同形成过程的程序要求。工程监理制也是依靠合同来规范业主、承包人、监理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因此,中国建设领域的各项基本制度实际上是以合同制度为中心相互推进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的健全完善有助于建筑领域其他各项制度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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