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项目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1978年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先后试行了多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如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推行的“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1996年国家计委制定颁布《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以及考核和奖惩等,都做出具体规定。1999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中国工程建筑领域已基本得到全面推行。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有以下职责:①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②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③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④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⑤按照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⑥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⑦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团队,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⑧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