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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engineering planning permit system/
条目作者谢坚勋

谢坚勋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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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行为、落实城市规划控制性指标、确保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而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

英文名称
engineering planning permit system
所属学科
土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准予办理开工手续的法律凭证,也是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活动、并在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①许可证编号。②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③用地单位。④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⑤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⑥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是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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