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是建设项目用地获得许可的法定凭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属非法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划拨形式利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开展工程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