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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
条目作者谭安奎

谭安奎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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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思想家J.S.密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古典功利主义的经典代表作。

英文名称
Utilitarianism
著者
J.S.密尔
原著出版时间
1861

在近代英国形成的古典功利主义是一种激进主义的道德、政治和立法理论,它是后果主义的一种。后果主义是一种更宽泛的观点,即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就是带来最大善好(the good)的行为,而功利主义则从快乐或幸福的角度来理解善好。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对边沁式功利主义的完善和精致化,它回应了对功利主义的诸多批评,试图通过将功利主义置于广泛的伦理学理论图谱中来凸显其合理性和优势,被奉为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表作。

密尔在《功利主义》开篇即陈明要义:他要对功利主义或幸福理论的理解和证明做出贡献。当然,这种证明并不是日常意义上的证明,尤其不是演绎推论式的证明。因为功利主义要认定幸福或快乐乃是人生唯一的终极目的,而终极目的问题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倒是手段之善需要依托这种终极目的来予以说明。他寻求的是广义的证明,即一些考虑能够得到理智上的赞成或不赞成。这是由密尔一贯的经验主义立场来决定的,因为他信奉的是归纳主义,而非直觉主义,而按照前者,行为的对错,就像知识的真假一样,都要由观察和经验来判定。

《功利主义》1932年英文版扉页《功利主义》1932年英文版扉页

密尔为功利主义所做的证明,主要集中在第4章。他试图得出3个结论:幸福是可欲的,幸福是唯一可欲的目的,每一个人的幸福都是同等可欲的。密尔提出,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就宛如一个对象是可见的唯一证据,就是人们实际上看见了它。当然,密尔也承认,除了幸福,人们事实上还欲求其他东西,但是,人们欲求其他东西,要么是因为它们是达成幸福的手段,要么是因为它们是幸福的构成部分。例如,根据功利主义的学说,美德原本不是目的的一部分,而只是手段,不过,只要它们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关联,它们本身也就变成了被欲求的对象。密尔由此得出结论说,幸福是人们所欲求的唯一的终极目的。这一证明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G.E.摩尔对其前提的质疑最具代表性:“可欲的”是指“应该被欲求的”或“值得被欲求的”,没有理由认为它是指“能够被欲求”。

第2章颇为关键,因为它试图在回应各种批评的过程中澄清功利主义的含义和原则。他对功利主义基本信条的表达并不算独特: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而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他对功利主义的一个真正推进在于,他论证说,在评估快乐的时候,我们不能只考虑数量,相反,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这与效用原则是完全相容的。快乐的质量如何判定?答案也是经验性的:就两种快乐来说,如果对这两种快乐有所体验的人都不顾自己在道德感情上的偏好,而断然偏好其中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更加值得欲求。事实上,更高质量的快乐与人区别于动物的高级官能是联系在一起的,相应地,理智的、情感的、想象力方面的、道德情操方面的快乐比感观的快乐要更高级。由此才有密尔的名言:“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这一点与他在《论自由》中阐发的完善论是一致的。

密尔的另一个推进在于,他将功利主义与美德的关联性凸显出来。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效用,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而不限于行为者本人。因此,功利主义与美德是兼容的,而且它预设了美德的力量,因为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因此,密尔甚至说,“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当然,他强调说,这种美德首先指向的是行为的对与错,是规则的基础,而不是人的行为动机。这或许是一个聪明的区分,因为它至少部分地回应了边沁理论的一个麻烦。边沁基于霍布斯式的人性论和心理学,认为人受苦乐两个主人的支配,既然如此,人们如何能够像功利主义的要求那样去行动呢?密尔强调把规则的依据与行为动机问题区分开来,为解决边沁式的动机难题提供了一个前提。但对动机问题的真正讨论在第三章。密尔指出,除了外在的约束,功利主义在人内在的道德情感中有其基础,那就是人类的社会感情。密尔强调人的社会同情心的力量,这一点被认为受到休谟的影响,而它为功利主义与美德的兼容性解释提供了基础。尽管密尔不是康德式的理性主义者,但他强调说,道德官能即便不是我们本性的一部分,也是从我们的本性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就像其他的能力一样,它能够自发地萌生,并通过培育而得到高度发展。

密尔在第5章中处理的是一个他称之为“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中唯一真正的难题”,即效用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密尔直面一个日常的道德直觉:正义感似乎比利益感有更大的约束力,因此它应该有不同的乃至更神圣的来源。这个直觉信念似乎对效用作为终极原则的地位构成了挑战。换言之,我们通常把利益、效用问题当作价值论的问题,而把正义论当作严格的道德哲学,因此,功利主义试图以前者为后者奠基的做法似乎是成问题的——毕竟,说我们有义务去做能够给我们带来最大幸福的事情,这显得不合常理。密尔也认为,正义的义务是与惩罚性制裁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不仅是可以强制的,而且还蕴含了相应的道德权利。正义观念的力量在于它包含某种动物性的报复欲望,但这种欲望要合乎道德,就必须听从社会同情心的支配。在此基础上,密尔进一步捍卫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认为权利的根基是社会效用。而且他承认,正义规则与其他规则相比与人类福利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因为对人类福祉来说,禁止人类相互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重要,因此基于效用的正义乃是一切道德中最神圣、最具约束力的部分。显然,密尔试图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把价值论与正义论统一起来。

《功利主义》一书用完善论和快乐的质的维度修正了粗俗的功利主义,它对社会同情心的强调至少缓解了功利主义的快乐主义与美德之间的张力。而且,与边沁的观点相比,它对“权利”的概念也更加友好,对价值论与正义论的关系也有更深刻的处理。这正是它成为古典功利主义经典代表作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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