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是霍布斯《哲学要义》写作计划的第3部分,前两个部分是“论物体”和“论人”。《论公民》于1642年首次以拉丁文在法国巴黎出版。1647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以拉丁文形式出版了修订版,英文版1651年在英国伦敦出版。中译本2003年1月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译者应星等。
《论公民》全书分为自由、统治和宗教3个部分。在第1部分,霍布斯首先分析了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冲突的起源问题。由于每个人自然而然都拥有自保的权利,并派生出使用各种必需手段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相互的猜忌使得人们必须尽可能支配比别人更多的资源以便保障当下及未来的安全。这样,所有人都宣称对一切东西拥有权利,实际上就是一切人与一切人进行抢夺的冲突和战争。霍布斯认为,正确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向人们指出了摆脱此种战争状态的途径与方法——所有人在有可能时一起追求和平,为此,每人都要通过订立契约放弃并转让某些对维护安全与和平而言必要的权利。所有其他自然法也都是服务于此目的。不过,在本书第2部分“统治”中,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并不具备对人外在行动的约束力,自然法指示的和平之路需要所有人的意志服从一个主权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国家的起因实质上是需要一个终极的公共裁判来对私人争端进行裁决,以消除猜疑平息争端维护安全。为实现保障和平和安全的目的,霍布斯考察了政治统治活动需要赋予作为主权者的会议或个人必需的权利、国家的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统治形式的弊端,以及由于挑战或剥夺主权者终极裁决权、不恰当限制主权者权力导致国家解体等。在《论公民》的第3部分中,在表明其政治学说与《圣经》并不矛盾的同时,霍布斯强调加强主权者在宗教事务上的权威和控制的重要性。为此,他运用自然理性去解释《圣经》,对《旧约》到《信约》的“神圣历史”过程做了世俗化的重新解释,并认为人们只要坚持“耶稣就是基督”便可进入天国。《论公民》中“宗教”部分表达的是霍布斯早期的宗教批判的基本思想,当时他对宗教的态度比后来的《利维坦》要温和。在《论公民》中,霍布斯仍部分承认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二分,认为俗世事务由主权者来裁定,而事关宗教启示及自然理性所不及的方面应由基督及其继承者来裁定。
《论公民》是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的首次明确阐述,在欧洲得到广泛传播,17世纪末18世纪初仍然在不断重印。这本书也为他后来的更为系统、成熟的政治哲学作品《利维坦》准备了基本的框架、理念以及论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