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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Safety in Import and Export/
条目作者赵丽芹

赵丽芹

最后更新 2023-10-10
浏览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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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英文名称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Safety in Import and Export
实施时间
2012年3月1日

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等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的迅速发展,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长,但是中国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并不乐观,国内外对食品的监管形势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确保进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2001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多针对单项产品,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着手组织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管理办法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经多方征求意见,终于2010年7月2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办法》是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内容共含六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第一章,总则。简述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管理的范围或对象。明确了执行《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对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规定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和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和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其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并提出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食品进口。主要对进口食品明确了监管部门全方位的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的评估,并可进行回顾性审查,以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均提出了执行和管理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的检验检疫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合格;对进口食品的包装运输安全卫生、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内容及存放场所都做了规定要求;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都给予了明确的后续处理办法;对国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也明确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对进口食品安全明确了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食品出口。主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明确了出口食品的标准。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具体规定的内容;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及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的备案及质量安全运行状况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对出口食品安全做出了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的检验检疫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合格;对出口食品的包装运输安全卫生及贮存都做了明确规定;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都给予了明确的后续处理办法。

第四章,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具体收集和整理的安全信息内容;对所收集的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要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分析判断,确定风险信息级别,并作出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对发布的通告明确了具体的控制措施,同时明确了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及控制措施的情形;规定了进口或出口食品发现安全问题时,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该立刻采取的措施,同时也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进出口食品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后,应承担的处罚标准;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明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范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概念;指出了对非贸易手段的进出口食品如以邮寄、旅客携带、用作礼品、样品、赠品等的食品,甚至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和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均要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和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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