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根据OECD的观点,当某种环境管理手段的应用足以影响到经济当事人(污染者)对可选择的行动(如安装治污设施以减少污染排放,缴纳排污费以获准污染,与其他厂商协商以获得许可等)的费用进行评估时,就应该采用环境经济手段。环境经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与成本收益比较相联系。②有利于环境改善。③常与收费计划相联系。④对经济主体具有刺激性,而非强制性。
根据环境经济手段的特征和本质,可将其分为两类:①庇古手段。侧重于通过“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解决导致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即采取对污染者征税(庇古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标准应等于污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庇古手段主要包括征税、补贴和押金-退款等手段。政府征税手段包括征收环境税、排污收费等;补贴手段是指由政府提供金钱,对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中的贡献者进行奖励,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以及对迫于生计的生态破坏者进行引导的手段;押金-退款手段是指对可能引起污染的产品征收押金,当产品废弃部分回到储存、处理或循环利用地点时退还押金的环境经济手段。②科斯手段。侧重于通过“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本身)来校正“市场失灵”现象,即通过市场交易使污染问题得到最有效的解决。科斯手段主要包括自愿协商和排污权交易。自愿协商是指在环境资源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受污染者同污染者通过讨价还价,确定一个双方都可接受、均有利可图的排污水平。排污权交易是指由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许可证的限额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和政府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污染权。
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都是为了使环境问题的外部效应实现内部化,都允许经济当事人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一种最佳方案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在应对管理成本较低而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时,适合运用庇古手段;反之,则适合运用科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