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虽与开除学籍有相似之处,都会造成学生丧失学籍并离开学校的结果,但二者的法律性质和起因并不相同。退学是学籍管理行为,主要由于学生的智力原因、出勤原因、身体原因或者是自愿申请而做出;开除学籍是纪律处分行为,主要是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而做出负面评价。
退学包括强制退学和自愿退学两种类型。前者是学校依法定情形做出的行为,后者是学校依学生自愿申请做出的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可对学生予以强制退学处理的情形,包括: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③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④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⑥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中小学生应予退学的情形,则由各地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对高等学校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中小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应由学校或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或备案。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