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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

/transfer of obligation/
条目作者谭启平

谭启平

最后更新 2022-08-27
浏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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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债的同一性,而由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的情形。

英文名称
transfer of oblig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债的转移属于广义债的变更的范畴,系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的概括转移。

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又称债权转让。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有效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该债权的内容。债权让与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转让,债权的有效性与同一性是债权让与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②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债权让与属于以债权为标的,类似买卖合同无名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以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③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并非所有债权均可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得转让,即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和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包括:债权自让与人处转移于受让人处;被让与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一并转移;产生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告知债务人联系方式等附随义务。对外效力为: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经通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改变债权债务关系的统一性而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情形。构成要件包括: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发生债务承担的债务必须依其性质或者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可移转性债务;当事人之间形成债务承担合意。

债务承担是一种无名合同,有三种方式:①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因债权系属债权人的权利,故而倘若有第三人愿意充当债务承担人,则债权人可与其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无须债务人同意。②债务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依这种方式成立债务承担,因债权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资力,故而这种债务承担合同可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倘若只是债务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则该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发生债务承担效力。③债务承担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三方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在这种情形中,三方已经达成合意,故债务承担可以直接生效而无须债权人同意。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债务承担因类型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①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而独立对债务承担给付义务,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②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与债务承担人共同对债权人负担特定的给付义务。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债务,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以及所承担的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继其债权与债务的情形。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其本质是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完全由另一方当事人替代的债的主体变更。分为两种:①基于约定的债的概括转移。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而实现债的概括转移。又称约定合同承担。②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债的概括转移。指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导致原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情形。又称法定合同承担。

债的概括转移发生后,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即发生主体变更,概括转移承受人取得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同时也负担起所应负担的一切债务,而该当事人则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

  • 崔建远.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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