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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条目作者凌建明

凌建明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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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国政府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

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简称
国际民航组织
前身
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

其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1944年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52个国家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公约正式生效,国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38届大会现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38届大会现场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拉。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国大会,大会每3年召开1次。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33个成员国组成。理事会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法律、共同经营导航设施、财务5个委员会。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要活动有:①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②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的原则。③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的司法问题。④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⑤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⑥出版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

中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约国,“中华民国”政府于1946年2月20日提交了批准书,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同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1977年第22届大会决定汉语作为这个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

  • 谈至明,赵鸿铎,张兰芳.机场规划与设计.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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