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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witness’testimony/
条目作者何挺

何挺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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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出的陈述。证据种类之一。

英文名称
witness’testimony
所属学科
法学

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中国古代也有关于证人的规定。《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说明诉讼中可由案发地的知情人作证。《封诊式》也有讯问证人的具体记载。

在一些国家,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事实证人,即就自己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作证;另一类是专家证人,即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专指事实证人。

证人证言是一种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丰富,但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虚假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无意形成的错证和故意提供的伪证,无意形成的错证,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提供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一般只包括证人就案件有关事实的感知所作的陈述,不应当包括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有资格作为证人的条件包括:感知案件事实、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中国法律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①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②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③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④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⑤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⑥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是否到场。⑦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⑧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⑤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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