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航运保险是与航运相关的保险,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航运责任保险、离岸能源保险、航空器保险及其相关责任保险。广义的航运保险是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航运相关企业、团体、单位、个人等提供的,保障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综合性产品,以及依托产品而开展的风险管理服务。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互助性保险等,以及涵盖前述多项保险责任的综合保险产品。其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防灾防损服务、动态管控服务、过程管理服务、实时监控服务、减灾减损服务、救助施救服务、损失补偿服务、恢复重建服务,以及能够实现前述多项服务内容的科技应用产品,前述各类服务及科技应用产品应以保险产品为依托。
航运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因从事海上风险活动所遭受的海上损失负赔偿责任的合同。”两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但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在现代法律中是具有赔偿性质的合同,这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随着世界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尤其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海上保险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承保种类上,由传统的船舶险和货运险逐步扩展到船舶建造险,以及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包括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承保的风险范围上,不仅限于海上固有的风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风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见图);承保的标的上,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