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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酌分请求权

/right of claim for legacy distribution/
条目作者郭明瑞

郭明瑞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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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的要求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又称遗产酌给请求权。

英文名称
right of claim for legacy distribution
又称
遗产酌给请求权
所属学科
法学

遗产酌分请求权人是不能依继承顺序参加继承的人。各国法律上规定的遗产酌分请求权人一般是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依此,在中国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的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和因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未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②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分给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人以适当的遗产。一般来说,对于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扶养情况决定应分给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生活的基本需要为限;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依其对被扶养人的扶养情况确定可分给的遗产份额,可以少于继承人的应继份,也可以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甚至可以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全部。

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是其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该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和全体继承人主张其权利,在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酌分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在遗产分割时权利人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应视为放弃权利,其后不得主张;权利人因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应于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权利保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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