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时,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应基于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
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顺序。又称继承顺位。
- 英文名称
- order of succession
- 又称
- 继承顺位
- 所属学科
- 法学
①法定性。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等直接规定的,不由当事人决定。②强行性。法律规定继承顺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同情况的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人可放弃继承权,但不可变更或者放弃自己的继承顺序。③排他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与继承,前一顺序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或者前一顺序的继承人部分丧失继承权而其余的继承人又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享有主观意义继承权,也才有权参加继承。④限定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任意指定继承人继承。
各国和地区的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和婚姻关系确定继承顺序的。确定继承顺序的客观依据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①婚姻关系。②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决定血亲属继承顺序的依据。各国普遍采取近者优先原则,即按照近亲者为先、远亲者为后的办法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但在父母与子女的继承顺序上有不同立法例。从被继承人角度看,就血缘的亲近来说,父母与子女并无不同。但有的国家仅规定子女及其晚辈血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的国家则规定父母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扶养关系或者长期共同生活关系。④民族传统与习俗。民族传统和习俗不同,家庭成员和亲属的范围和地位都会有所不同,进而影响继承顺序的确定。
各国继承法划分继承人继承顺序所依据的客观国情不同,从而所划分的顺序也就不同。有的仅将继承人划分为两个顺序,有的则将继承人划分为5个及以上的顺序。中国现行法律将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①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②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