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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intestate succession/
条目作者郭明瑞

郭明瑞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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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制度。又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

英文名称
intestate succession
又称
无遗嘱继承
所属学科
法学

①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其效力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可以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②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各国法律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又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如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或必继份。③以身份关系为基础。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④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法定继承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广狭不一。大体有两种立法例:①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采这种立法例的立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最广,配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为继承人,不受亲等限制。②亲属继承限制主义。采这种立法例的立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采取第二种立法例,但各国法律规定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作为继承人的配偶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婚生与非婚生的限制(见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时由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从而养子女丧失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只以互有扶养关系者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半血缘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也可互为继承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丧失配偶的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权继承其遗产。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遗腹子,世界各国的继承法都特别规定保留其应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存活,就取得这份遗产;如果是死胎,则为他保留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配。

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参加继承。各国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两个法定继承顺序:①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死者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如果没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时,遗产就会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分别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各国继承法上关于遗产分配原则有不同的立法例:①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大多数国家采取后一种立法例。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包括: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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