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为必留份。依此规定,必留份仅适用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而非适用于全体法定继承人。至于继承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继承开始时的状况为准。必留份的确定以满足这部分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遗嘱人在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的,涉及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