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学 . 民法 . 亲属法 . 遗嘱继承

必留份

/necessary heirship/
条目作者郭明瑞

郭明瑞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7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7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时必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

英文名称
necessary heirship
所属学科
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为必留份。依此规定,必留份仅适用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而非适用于全体法定继承人。至于继承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继承开始时的状况为准。必留份的确定以满足这部分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遗嘱人在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的,涉及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仍有效。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