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交通部下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明确了维修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经营业务。要求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以完善服务功能。全国部分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相继开展了机动车维修救援,河北、辽宁以及四川等省份组建了由政府或协会牵头的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上海市建立了清障施救协作网,推进清障施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行业协会或汽车救援专业委员会,以协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行业组织、协调、服务以及监督等职能工作。例如,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救援工作委员会、山西省汽车救援行业协会、湖北省道路汽车救援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救援协会等,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健全行业管理机制。
2014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中提出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救援体系,提供有效出行保障的要求,要按照“统一平台、统一调度、统一服务、快速响应”的原则,合理布设救援网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维修救援体系。探索设立全国统一的汽车救援服务电话,便于呼救施救。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确保事故救援及时、高效、到位。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制定救援企业入网条件、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救援企业和保险机构积极加入救援网络,统一调配运行。救援企业要配备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加强救援培训,不断提升救援能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