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其前身为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后更名为交通部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领导和协调,下设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200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原交通部更名为交通运输部,标委会名称随之更改为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5年,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航海安全等5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更名的通知》(交办科技〔2015〕165号),标委会名称更改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新名称自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至今。
交通环保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2人,委员、观察员及联络员若干人。委员由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科研、管理、设计、施工、教育、监督检验、材料生产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交通环保标委会设观察员,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交通环保标委会批准,以单位身份参加标委会各项活动,人数不限。联络员面向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及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选聘,负责标委会与所在单位之间的联络与信息沟通,人数不限。
交通环保标委会主要工作内容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研究提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提出制定、修订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计划,组织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组织开展与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有关的标准化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与技术交流等活动。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是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交通行业标准修订规划、计划的重要依据,由交通环保标委会组织制定。最新版的《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突破以交通运输方式为标准结构划分依据的模式,按照环境要素对标准体系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基础、节能降碳、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监(检)测、统计、评定及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同时纳入了国家环境质量、生态保护、污染物排放和节能降碳等相关标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委员会归口管理交通环保专业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6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3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