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由D.布莱克于1948年在《群体决策原理》一文中提出,后由A.唐斯在1957年出版的著作《民主的经济理论》中予以完整表达,从此广为人知。其简单的表述是:在某种理想的两党竞争环境下,政党的政纲会朝着中间选民满意的方向靠拢,最后的结果是两党的政纲都偏离其原来的意识形态方向,而变得更加温和中庸。
该理论有一些前提条件:①选民和政党满足个体理性的一般条件,选民希望通过选择政党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政党则通过满足选民的偏好而尽可能地获胜,各方信息条件是对等的,且同时进行一次行为选择,博弈的结构是一种开放性知识。②就选民来说,他们全部参加投票,只用一维标准来评价政党,而且符合单峰偏好条件,他们偏好的理想点呈连续分布状态。③就政党来说,其政治承诺是可靠的,可以自由选择政纲,只关心如何赢得竞选并根据简单多数规则获胜。对于这些条件,唐斯及后续的作者有更加严格和丰富的讨论。
在如此条件约束下,可以得到一个关于选民偏好分布和政纲选择的正态分布图(如图)。图中红色及蓝色的区域分别代表A党和B党在初始位置下可以得到的选票。他们的选票都没有过半数,因此没有必胜的把握。这样,双方都必须争取中间竞争选民的选票,故此,他们必须朝着中间方向修改政纲,即往M点移动。如果两个政党都这么做,那么在激烈的竞争下,选民偏好在完全正态分布的条件下,双方所提出的政纲最后都落于选民偏好图的中点之上,双方的政治纲领并不会有任何的差异,双方所得票数会一样多,对中间点的任何偏离都会导致自己的落选,而那个稳定在中间点的政党就会获胜。
中间选民定理吸引了几代政治学者,尤其是选举政治研究者的兴趣。它一方面在设定的理想条件下实现了对这个问题非常清晰的逻辑化和公式化的表达,其数理的证明是难以反驳的;另一方面,在现实选举政治中,在意识形态和社会基础上比较分裂的两个政党的确有淡化自己立场而朝着中间温和方向靠拢的趋向,这个定理刚好可以说明这种现象。中间选民定理为分析选举竞争条件下的选民行为提供了一个值得参照的理论标准,在选举预测和政党竞选策略中经常被应用到,中间选民的偏好常常是选举研究者和竞选操作者重点关注的对象。
但是,现实情况则往往更为复杂,不少政治学者批评这一经济学倾向的研究者喜欢在某种“不切实际的条件”下从事政治研究工作。导致中间选民失效的实际条件主要有:①制度条件复杂一点,譬如说在多党制条件下,竞选政纲是否向中间选民靠拢是成问题的,通常认为,多党制会强化多元化意识形态特征。②即使在两党政治条件下,某个政党为了获胜,会采取综合性意识形态策略,去动员甚至改造选民的偏好,而不是迎合中间选民的偏好。③选民单一维度偏好的假设太过苛刻,尽管R.英格尔哈特通过经验研究表明,经济取向的价值是选民政治偏好和评价的主要维度,但在很多选举政治中,竞选者喜欢诉诸非经济的价值来赢得选民的偏好,且当偏好维度过于多元和极端时,竞选者可能会采取多元极化方案来赢得不同派别少数的支持,以获得一个多元累加的票数。④在单一维度偏好,政党淡化意识形态立场,很多社会中的大多数处于中下阶层的情况下,通常政党的政纲选择会朝着左边的方向偏离,除非这个国家的中间阶级占主导地位,并且左右两边的人数差不多,但这种情况极少见。⑤该定理假定了相当数量的机会主义选民的存在,他们会根据情况随时修正自己的政治选择,这可能比较符合美国社会的特征。然而在信仰和族群分化严重的社会,人们的政治偏好和选择比较稳定,机会主义选民极少,起不到关键性作用。
面对诸如此类批评声,后续研究者又对中间选民定理作了一些修正,以让其适应更加复杂的情况,譬如说在多党竞争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政纲向中间选民靠拢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