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应当将相互接触的地点作为事故的起始点,相互接触的地点即为接触点。从接触点开始,事故各方接触的部位相互产生作用力,发生运动状态的改变并产生破坏作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直至碰撞能量耗尽最后停止运动,事故过程结束,故而应该以接触点作为事故的起始点。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车辆可能先后多次发生接触,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可能找到多个所谓的接触点,此时应注意肇事双方第一次接触的投影点。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受到能够采集到的痕迹物证数量、质量的影响,不一定能够在第一时间准确找到接触点,有时找到的是接触区域,但寻找、确认接触点的过程仍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环节。
道路交通事故接触点的作用:研究事故发生瞬间各当事方所在的位置,并结合其他痕迹判断事故各方在事故发生时接触的角度、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前采取了何种紧急措施。寻找、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接触点的过程就是一个事故分析的过程,切不可孤立地运用接触点对道路交通事故下结论。
确定接触点包括两方面内容:①接触点的空间位置,就是当事双方的什么部位是最先接触的,即确定接触部位;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生接触的大多是车辆、行人在空间的某个部位,而车辆、行人又都有一定的体积,这就使得在地面上留下痕迹的位置往往与接触点之间并不重合。②接触点的平面位置,就是把接触部位恢复到开始接触时的空间位置,然后正投影到路面上的方位,即为接触点。受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肇始各方接触部位的影响,个别道路交通事故的接触点并不是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