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时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有时还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时间。②地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存在的场所,还包括交通参与者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措施时遗留下痕迹、物证的场所。③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发生事故时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所进行的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活动。④车、物。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一部分,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对象,是各种痕迹物证的承载体,有的其本身就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重要证据。这些要素的客观存在及它们之间通过特定的交通行为发生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各种各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以及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范围的空间场所。
- 英文名称
-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 所属学科
- 公安技术
主要包括:①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场状态的可变性。即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表象不存在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也不会发生变化。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状态极易遭到破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破坏程度增大的可能性也将大幅增加。这就导致所要勘查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并不一定就是事故发生后原样,而是发生了变化的现场。
②现场现象的暴露性与因果关系的隐蔽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象、损害后果都是有明显表象的,而这些表象的背后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内因,各种内因之间发生的关系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辨别。
③现象的整体性和形成的阶段性。通常道路交通事故现象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动态阶段、发生时的动态阶段和发生后的静态阶段。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由这三个阶段按时间顺序演变,导致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最终表象。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最终表象也反映出了事故演变的过程。
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共同性和个别现场的特殊性。共同性,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的共同现象,即规律性。利用共同性的规律可以帮助发现和鉴别痕迹、物证,从而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事实。所谓特殊性,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相区分的现象。共同性的规律帮助揭示每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同时,每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又丰富了共同性的规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完整、真实程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破坏现场和再现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和遗留下来的一切物体、痕迹仍保持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原始状态,没有变动和破坏的现场。原始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虽然是静态的,但是它们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是最真实、客观的。因此,原始现场是最具有勘查价值的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改变了原始状态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的现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变动的原因通常有:因抢救伤者而移动车辆和有关物体导致现场变动的;因保护不善导致现场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破坏的;由于下雨、刮风、下雪等自然因素造成现场遗留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的;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或首长、外宾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急需继续执行任务或为了首长及外宾的安全而使车辆离开现场,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保留现场的,导致现场的原貌部分或全部消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而脱离现场。总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变动的原因,不是人为的出于毁灭证据、逃避责任的目的而故意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或被唆使的人员故意改变交通现场车辆、物体、痕迹、物证等的原始状态,企图达到逃避责任或者嫁祸于人的目的。破坏现场应属于变动现场的范围,但因其性质恶劣,因此单独列为一类。通常破坏现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伪造现场,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而有意改变或布置现场;二是逃逸现场,肇事人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驾车逃逸而留下的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根据需要,重新恢复、布置的现场。根据再现手段及目的的不同,再现现场又可以分为恢复现场和布置现场。其中恢复现场是根据现场勘查记录等材料,重新恢复现场,以供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使用。布置现场则是根据目击证人或当事人的指认,对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不存在的原发现场进行重新布置的现场。
扩展阅读
- 徐毅刚,谭志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 牛学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 杜心全,李英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