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特许物权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特许物权的客体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对土地上附属的有些资源的利用。特许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耗物,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是对自然资源反复使用,而是在不改变自然资源物质属性的前提下,将其直接作为初级产品而取得其所有权等权利。特许物权的权利标的并非表现为不动产的形态,不是直接占有和控制不动产,而是表现为实施行政特别许可的某种行为。②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是在特定的土地上进行有目的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和检测行为,表现为对特殊资源的检测(如探矿权)、独立利用(如养殖权和捕捞权)和摄取(如取水权、采矿权)等,其行使的对象是具体的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权利人对具体的自然资源并不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控制权。③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依据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不动产上不允许相同类型的权利同时存在。但特许物权不受这一规则的限制,可以同时允许相同种类的特许物权存在于同一自然资源上,如对同一水资源同时赋予若干主体取水权,对同一森林同时赋予若干主体狩猎权等。④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特许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取得,未经许可,权利人不能享有特许物权。⑤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特许物权的权利目的不在于对不动产本身的归同和利用进行界定,而是在不动产已存在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设定特许物权,既准许使用人开发自然资源获得利益,又能够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和可持续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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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 法学 . 民法 . 物权法 . 物权 . 用益物权特许物权
/chartered real right/
最后更新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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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特别许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获得收益的一种物权。又称准物权。
- 英文名称
- chartered real right
- 又称
- 准物权
- 所属学科
- 法学
①海域使用权。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②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指勘探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③取水权。权利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权利。④养殖权、捕捞权。养殖权,指权利人依法在国有、集体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活动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捕捞权,指权利人依法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水域范围和期限从事捕捞作业的权利。
扩展阅读
-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 崔建远.物权法.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