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这种请求,同意进行审理,即承认起诉的成立,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着诉讼程序的开始,并引起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一定后果。程序法上的后果主要是: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有义务进行审理,解决争议;当事人同法院之间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原告无权就同一诉讼对同一被告再次或另行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或其他法院起诉。实体法上的后果主要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起诉制度的早期形态,刑事起诉和民事起诉没有区分,也没有行政诉讼。近代和现代的起诉,分为刑事起诉、民事起诉和行政起诉。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起诉,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在民事起诉和行政起诉中,公民个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可起诉。
起诉有书面和言词(即口诉)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兼用书面和言词两种起诉方式,以书面方式为原则。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允许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口诉的方式,不用附加任何条件。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诉以后,对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条件为: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