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最早起源于日耳曼法。现代各国民法普遍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类似制度。英美法系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也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抗性权利,来阻却对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对待给付却行使履行请求的权利,以保障当事人对待给付利益的实现,避免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而陷入履行迟延的可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侵害对方利益。同时,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如在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另一方债权实现的情况下,该另一方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对方已履行或已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①履行义务的同时性。即当事人依约应履行义务的时间并无先后之分,其履行顺序是同时的。②双方义务的依赖性。即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连关系。一方义务的履行以另一方义务的履行或已向自己提出履行为前提,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条件。③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防御性。即当事人仅得拒绝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④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缓的抗辩权。其本质上不具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⑤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有被动性和善意性。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之后才能行使。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关系,即指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在主观上互相依存、互为因果且有偿的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的等值,只要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即可。同时,履行关系一般存在于主给付义务关系中。特殊情况下,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或对待性,另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②须双方互付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被请求一方无先为给付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前提是,对于相对人的履行请求,自己也有权请求相对人履行,如果相对人负担的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就不得使用该抗辩权。③须双方未为履行或未为适当履行。如果为请求的当事人已经依约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则相对方也应按照合同为对待给付履行。只有在为请求的一方未履行或未依约为适当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未为履行或未为适当履行的情形主要有拒绝履行或拒绝全部履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被请求方的受领迟延等。④须对方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故债务能够履行是该抗辩权存在的潜在逻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依据风险负担原则,双方均免除对待给付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如果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则适用相应的不履行规定予以补救。
①实体法上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发生延期抗辩的效力,可以阻止请求权人履行请求权发生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排除给付迟延的效力,在相对人未为给付前,己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也不负迟延责任。但给付延迟的阻却须以权利人为积极主张该抗辩权为要件,如果权利人怠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将可能发生给付延迟的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本身没有时效问题。②程序法上的效力。在诉讼中,对于原告提出给付或履行合同的请求,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如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给付之提出,法院应作出交换给付之判决,而不应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这主要是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的。反之,如果被告未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应作出被告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