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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contract for brokerage/
最后更新 2022-09-03
浏览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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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英文名称
contract for brokerage
所属学科
法学

所谓行纪,也称经纪行或委托行,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考虑,为动产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而接受报酬的营业。行纪合同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人为委托人。民法上所称的行纪,有双重含义,指行纪业和行纪合同。

罗马法中的行纪契约,只是委托的一种,而非后来真正意义上的行纪合同。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行纪合同因而产生。到欧洲中世纪,国际贸易逐步兴起,出现了专门从事受他人的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行纪制度已较为发达。现代各国大都有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但在对行纪合同的认识上略有不同,如《瑞士债务法》认为承揽运送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而法国和德国商法典则认为承揽运送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

中国自汉代以来就已出现经营行纪业务的行栈,或称牙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曾设专章对行纪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稳定市场,活跃物资交流,便利人民生活,曾相继在许多城市成立了国营信托公司和贸易货栈,经营行纪业务。但很快行纪业就日趋衰微,相关组织被撤销。直至改革开放以后,行纪业才又兴盛起来。但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的3部合同法中并无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由于行纪业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从而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为改变这种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其有法可循。

①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②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须以自己的名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自己即为行为主体,由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③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且直接承受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但从终极的意义上讲,这些法律后果要转归委托人承受。因此,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转归委托人。④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①行纪人是与相对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是所成立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直接取得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负担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并直接履行该义务。②在中国,行纪费用以行纪人负担为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④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⑤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行纪人应当遵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包括在价格上尽可能地按照委托人的指定确定。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即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介入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要件:①委托出卖或买入的物品须为有市场定价的有价证券或其他商品。行纪人受托出租或承租的,可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6条的规定。②委托人未作出反对行纪人介入的意思表示。③行纪人尚未实行委托的贸易活动。

①支付报酬的义务。②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③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时,委托人应该将委托出卖物取回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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