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学 . 民法 . 合同法 . 有名合同

委托合同

/contract for commission/
条目作者赵中孚崔建远
条目作者赵中孚

赵中孚

崔建远

崔建远

最后更新 2022-09-03
浏览 157
最后更新 2022-09-03
浏览 157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又称委任合同。

英文名称
contract for commission
所属学科
委任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日本等立法例及其学说将委托合同称为委任合同,把受托人叫作受任人,将委托人称作委任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对委托合同有所规定。在早期罗马法中,由于不承认家子的法律人格,且对法律行为采用复杂烦琐的程式,委托、代理关系不发达。至拿破仑帝政时期(1804~1814)出现了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但并不区分二者关系,而将其汇为一体,认为委托合同必含有代理权的授予。《法国民法典》承袭了这一理论。但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总则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在债编中规定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21年1月1日废止)第4章对代理设专节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4次审议稿以前的分则规定中,代理与委托合同也是分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次审议稿在委托合同中加入了间接代理的规定,从而变更了原有的立法体例,形成了新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承认了直接代理制度;另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中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但仍然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代理关系。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承继。

①是一种典型的以受托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劳务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属于一种劳务合同。委托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②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因而,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③是诺成、不要式的合同。④罗马法、德国民法将委托合同定性为无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9条明确规定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⑤若为无偿,仅受托人负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不负对价义务,表现出单务合同的性质;若为有偿,不仅受托人负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且两种债务具有对价关系,表现出双务合同的属性。

①以受托人有无报酬为区分标准,可分为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②以受托人权限的范围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特别委托合同和概括委托合同。委托人就一项或数项事务特别(具体指定特种事项)委托受托人处理的合同,叫作特别委托合同。委托律师就双方和解全权决定,属于此类。委托人就一切事务总括地(未具体列明委托事项)委托受托人处理的合同,称作概括委托合同。

①受托人拥有事务处理权,受托人可以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权限。该项事务处理权来自委托人的授权,或特别授权,或概括授权。②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由于在关系变化或发出指示时真相未明而后需要对指示加以变更的,受托人可酌情予以变更,只需要及时将该情况通知给委托人。即使“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也需要“妥善”。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不当或怠于将变更指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若委托合同为无偿,受托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③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即受托人独立负责执行事务,自主决定并掌控处理事务的必要方法、过程或措施,至于为处理事务所进行的个别具体事项或行为,则可由履行辅助人(如助理或受雇人)实施。④鉴于受托人未必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最佳人选,或虽为理想人选但情况紧急难以亲自处理事务,固守亲自处理的信条反倒有违委托人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受托人在一定条件下转委托。通常是经委托人同意的,但情况紧急,虽然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亦可转委托。既无紧急情况发生,也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成立转委托,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定期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事务终了或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⑥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⑦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有过错,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责任。⑧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当受托人超越该权限而处理事务时,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⑨委托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都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而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要求赔偿,即受托人为数人时,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但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若委托人分别委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并不发生负连带责任的问题。

①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可能负担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两种方式。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报酬,或虽无约定但依习惯或委托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于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以及委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③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对第三人负担必要债务的,应及时将清偿情况通知受托人,以免受托人非债清偿,增加成本。④委托人应对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其性质为典型的违约责任。⑤受托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委托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负责赔偿。⑥委托合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强调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擅自转委托第三人,同理,委托人也不得擅自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即使经过了受托人的同意,对因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仍须负责赔偿。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一定事务。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一些合同也都如此,只不过它们相对于委托合同而言所处理的事务更为具体、更为专业。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及其学说都明确承认: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一些未作规定的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