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品的一方当事人叫作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简称为受寄人;其保管的物品称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当事人称寄存人或寄托人。
保管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 英文名称
- contract for storage
- 又称
- 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 所属学科
- 法学
保管合同制度发端于罗马法,又名寄托,包括一般寄托和特殊寄托。一般寄托须为无偿,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且受寄人只能持有标的物,而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权,更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称之为空虚交付。特殊寄托包括必要寄托、变例寄托和争讼寄托三种。法国民法上的保管合同制度基本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分为通常寄托与争讼寄托。通常寄托须为无偿,标的物为动产,寄托为要物行为。争讼寄托包括合意的争讼寄托和裁判上的强制寄托。德国法与罗马法的规定不同,规定了一般寄托和不规则寄托,并就旅客在旅游中携带的物品规定了旅店主人的责任,即法定寄托。日本民法中规定了一般寄托和消费寄托,一般寄托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此为日本法的一个特点。商事寄托由日本商法另行规定。中国学界通常将寄托合同称为保管合同,区分为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同时规定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因而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①为实践合同。②以物品的保管为直接目的。③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移转。④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⑤可以为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合同。⑥为不要式合同。⑦为继续性合同。
有一般保管合同和特殊保管合同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88条~第903条规定的保管合同均属于一般保管合同。所谓特殊保管合同,是指相对于一般保管合同而言另具特殊情况的保管合同,分为消费保管合同、法定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①除非另有交易习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应负的主要义务。③保管人应当自己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④保管人非经寄存人同意,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保管物的使用等于保管方法的一部分时,保管人仍可在保管方法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保管物。⑤对保管物的方法和场所,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的场所或方法。⑥若保管物罹于诉讼,如第三人就保管物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⑦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保管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保管物的权源时,应当将保管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⑧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对因保管所支出的费用享有返还请求权。②保管费(报酬)请求权。③保管人因履行保管义务所受损失,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寄存人适当赔偿。④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