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财产称赠与物,转让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一方称受赠人。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 英文名称
- contract for donation
- 所属学科
- 法学
①赠与人须将其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此为赠与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关键。②经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而成立。③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至于赠与物发生权利移转需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为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不属于合同的形式范畴。
有些赠与在赠与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方面附着条件、期限或负担等,被称为特种赠与,或称非单纯赠与。其表现形式主要有:①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指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鉴于受赠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与赠与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无对价关系,为区别此两种给付义务,传统民法及其学说将受赠人所负的给付义务称为负担。该种负担系附随赠与而生,故将此类赠与称作附负担赠与。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负担),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中的义务(负担),而非赠与合同关系外另一种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若负担(义务)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的,赠与合同无效,而非仅仅是负担条款无效。②附条件赠与。即赠与物财产权的移转或赠与合同的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的赠与。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附条件赠与会限制赠与合同的效力,附停止条件场合是限制了赠与物财产权移转的履行效力;附解除条件场合是限制了赠与合同的存续期间。而附义务(负担)并不限制赠与合同的效力,仅仅使受赠人负有负担。③附期限赠与。即赠与物财产权的移转或赠与合同的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届至或届满的赠与。④死因赠与。即因赠与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赠与。实质上是以“赠与人死亡时,受赠人仍然生存”为停止条件的赠与,性质上为附停止条件赠与的一种。死因赠与和遗赠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为无偿给与财产的无偿行为,且均须于赠与人/遗赠人死亡时,受赠人/受遗赠人尚且生存时,开始发生效力。其不同点表现在:死因赠与为合同,遗赠是单独行为;遗赠须以遗嘱为之,属于要式行为。⑤现实赠与。即赠与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履行的赠与,即赠与人以赠与物现实交付于受赠人而成立的赠与。⑥混合赠与。约定使受赠人亦为一部分对待给付的赠与。如半买半赠。对于此类合同,原则上仍应适用一般赠与的规定,但对于受赠人所为对待给付部分,应类推适用附义务赠与的规定。
①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赠与物的占有和财产权移转给受赠人。②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④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要情况有: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因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此种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有学说称为穷困抗辩权或拒绝履行抗辩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②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表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宜再予撤销而使法律秩序人为地动荡。但对于部分交付、部分未交付的,对未交付部分,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