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些国家则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低于婚生子女。例如,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为遗产继承人或其应继份少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
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一些国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认领,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促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切实履行抚育之责,使非婚生子女获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生活条件和生长环境,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危害。认领在世界各国的亲子立法中有两种形式:①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一般为要式行为,通常为生父单方行为,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的同意。②强制认领。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仅以非婚生子女本人为限,倘若子女未成年时,其生母得行使请求权。
1950年、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均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未规定认领制度,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1年1月1日已废止)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出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