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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

/marital personal relationship/
条目作者王歌雅

王歌雅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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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又称配偶身份权。

英文名称
marital personal relationship
又称
配偶身份权
所属学科
法学

夫妻人身关系是婚姻效力之一,与夫妻财产关系共同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立法例不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也不同。国外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主要包括夫妻的姓名权、择业自主权、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的姓名决定权,人身自由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平等权,家事代理权等。

男女双方婚后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虽只是用来区别不同个人的符号,但有无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却是夫妻双方有无独立人格的显著标志。中国古代的结婚方式是男娶女嫁、妇从夫居,妇女结婚后即从夫姓。妇女只有小名而无正式姓名,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即男女结婚后,双方仍可保留婚前的姓氏和名字,其实际意义是女性结婚后有继续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男到女家落户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时,其仍有继续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改称男方的姓氏,男方也可以改称女方的姓氏,任何一方及第三人都不得强迫他方违背其意愿而更改姓名。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子女的姓氏,破除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封建宗法制度。当子女成年后,可依法更改自己的姓名。

是公民基本自由权利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是夫妻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封建社会由于受“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等制约,已婚妇女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对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进行多方限制,妻子没有独立选择职业和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明显变化,妻子在法律上开始有了较多的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该规定既是夫妻地位平等的体现,也是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设置“人身权利”一章,明确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他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不得推诿或者不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夫妻在日常家事上享有互为代理人的资格,任何一方有权代理他方就家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家事代理权源于罗马法,曾由家长行使,后为弥补家长亲为之不足,可由妻代为行使。伴随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的转变,家事代理权可由夫妻平等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特征包括:①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②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③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④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谨慎注意义务。⑤家事代理权的终止包括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绝对终止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相对终止因法定或约定而终止。

  • 魏振瀛.民法.8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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