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是婚姻成立的效力,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养老育幼的功能。夫妻关系既是法律关系,也是伦理关系。
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 英文名称
-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
- 所属学科
- 法学
即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历史上有两种类型:①“夫妻一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认为夫妻的人格已被相互吸收,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受夫权的支配。②“夫妻别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各有其人格,双方仅受法定的权利义务约束。
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虽以“夫妻别体主义”相标榜,但许多国家的法律仍从各方面限制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例如,妻子用夫姓,丈夫有权规定住所,有权限制、干涉妻子从事法律行为和参加社会活动等。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主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三从四德”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男女平等为婚姻制度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等问题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如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也都以双方的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
即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家庭财产由家长全权支配,妻子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受到很大限制。现代许多国家中夫妻财产权利在形式上渐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如果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夫妻也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所作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以此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夫妻双方还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互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遗产的范围。在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妥善处理。
①合法性。男女两性在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时,始构成婚姻关系并形成夫妻关系。②终身性。夫妻关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结合。③专属性。夫妻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在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间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