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曾以丧服制来界定亲属关系,五服以内的宗亲均为亲属,五服以外为非亲属。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来界定亲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亲属关系是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亲属关系包括两类:①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②财产关系,为人身关系引发的法律后果。即亲属财产关系以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体现出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不需被扶养人给予相应的对价。
亲属关系的特点有两个:①法定性。亲属关系体现为特定范围内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以婚姻关系为纽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姻亲关系为联结的社会关系。②平等性。亲属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拟制血亲关系因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的依法成立而发生,因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的依法解除而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基于各国立法例的不同,姻亲关系不一定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中国现行亲属立法对于姻亲关系的终止尚无规定,一般依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