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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条目作者王歌雅

王歌雅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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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英文名称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别
中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1980-09-10
施行时间
1981-01-01
修正时间
2001-04-28
废止时间
2021-01-01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基本任务是“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确保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贯彻实施,“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共5章37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基本原则除保留1950年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外,将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承和发展。

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51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增加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了夫妻的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规定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界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增加了离婚家事贡献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禁止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其他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原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范的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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