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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模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条目作者刘大洪

刘大洪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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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的融资和经营过程中引入私人经营部门参与的经营模式。中国官方政策文件称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又称公私伙伴关系、公共民营合作制。

英文名称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又称
公私伙伴关系、公共民营合作制
所属学科
法学

依照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的不同,公私合作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①建造、运营、移交(BOT)。即私营部门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②民间主动融资(PFI)。公共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③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私营部门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④建设、移交、运营(BTO)。私营部门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随后公共部门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⑤重构、运营、移交(ROT)。私营部门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公共部门。⑥建造、拥有、运营(BOO)。私营部门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管。

公私合作模式有利于促进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优势互补,一方面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又能在保证公共服务水平的同时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中国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引入公私合作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公私合作模式在中国更是被寄予厚望。中国已明确,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公私合作模式。

  • 陈婉玲.公私合作制的源流、价值与政府责任.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16(5):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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