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的不同,公私合作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①建造、运营、移交(BOT)。即私营部门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②民间主动融资(PFI)。公共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③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私营部门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④建设、移交、运营(BTO)。私营部门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随后公共部门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⑤重构、运营、移交(ROT)。私营部门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公共部门。⑥建造、拥有、运营(BOO)。私营部门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管。
公私合作模式有利于促进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优势互补,一方面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又能在保证公共服务水平的同时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中国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引入公私合作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公私合作模式在中国更是被寄予厚望。中国已明确,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公私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