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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Italia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条目作者施鹏鹏

施鹏鹏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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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追诉罪犯及裁判的规则总和。

英文名称
Italia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现行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是在大陆法系传统基础上移植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结果。主要内容是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体、诉讼行为、证据、防范措施以及初期侦查、初步庭审、特别程序、审判、上诉、执行等程序。

1865年,意大利以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颁布了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吸收了法国大革命后刑事司法改革的诸多成果,如无罪推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陪审制度、检察机关专门追诉犯罪制度,以及预审法官主导审前程序制度。1913年,意大利出台第二部《刑事诉讼法典》。受当时自由主义哲学的影响,该法典扩大了被告人审前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改善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930年,随着意大利法西斯主义政权上台,第3部《刑事诉讼法典》出台。这部法典取代了1913年《刑事诉讼法典》,打断了刑事诉讼文明的进程。该法典明确将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将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置于次要的甚至无足轻重的地位,具有强烈的纠问式色彩。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出台。新法典着眼于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价值,一方面贯彻了对抗式的精神,着重保护权利,限制权力;另一方面简化了普通程序,增设5个特殊程序,体现诉讼经济。新法典采用更完备的体例和结构,推动了欧洲法典化技艺的发展。不过,新法典颁布后也面临着违宪审查及司法实务人员抵制的现实挑战。

主要包括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及法院。

意大利的司法警察由三部分组成:①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组织。②设立在各共和国检察署中的司法警察机构。③隶属于其他在得到犯罪消息后负有法定调查义务的机构的警官和警员。依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55条,司法警察的职能是:侦查犯罪;阻止犯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搜寻作案者;为保护证据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收集其他可能有助于刑事法律适用的材料;执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或者委托的一切调查活动和其他活动。司法警察无独立侦查权,须在检察官指挥下进行侦查。

意大利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构由设置在各级法院的检察署组成,但各法院的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约束,统一受设在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官既是初期侦查中指挥侦查的官员,也是审判中的公诉方。检察官的职能很广泛,包括:侦查;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作为检察官参与一审;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负责刑罚的执行。

意大利的刑事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一审法院包括陪审法庭、独任法官法庭、普通法庭、未成年人法庭及军事法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不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普通上诉案件,最高法院负责受理非常上诉案件。

意大利刑事强制措施有三个特色:①名称上使用防范措施的概念,并明确划分为人身防范措施和对物的防范措施。其中人身防范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禁止性措施。②明确规定了上诉等补救办法。③规定了异常严格的审批程序。

具体包括:①人身防范措施。仅当存在重大犯罪嫌疑时,方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人身防范措施。人身防范措施分为强制措施和禁止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包括禁止出国、命令向司法机关报到、限制居住、住地逮捕、预防性羁押及在治疗场所的预防性羁押。禁止性措施,是针对特殊主体进行的犯罪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殊主体身份的一项强制措施,主要有暂停行使父母权、暂停行使公共职务或服务、暂时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相关人员对上述措施的采取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上诉及向最高法院上诉。②对物的防范措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防范措施的规定比较零散,包括搜查及扣押。搜查必须有法官发布附理由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法官可以亲自进行搜查,也可以指定司法警官进行搜查。搜查依据对象分为人身搜查、场所搜查及住宅搜查。扣押分为搜查中的扣押、保全性扣押及预防性扣押。无论哪种形式的扣押,刑事诉讼法典都对扣押物的封存、保管、开拆、期限、返还以及扣押令的申请复查、上诉和向最高法院上诉等法律救济手段作出了明确规定。③干涉隐私权的防范措施。《意大利宪法》第15条规定,通信和其他形式的通信自由和隐私不受侵犯。因此,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了比一般对物的防范措施更为严格的程序。这类措施包括扣押信件、通信窃听、人身检查及精神检查。

分为侦查、初步庭审、审判及上诉4个阶段,此外另设5种特别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称其为初期侦查程序,细分为由司法警察负责的初步侦查阶段与由检察官领导的正式侦查阶段。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及检察官指导下的司法警察专门负责调查犯罪,预审法官无权收集证据,仅有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侦查程序的任务是了解犯罪消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作出与提起刑事诉讼有关的判断。侦查活动遵循秘密原则。

侦查活动结束后,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撤销案件或举行初步庭审程序。预审法官必须在收到举行初步庭审请求后的2日内,确定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初步庭审的日期。初步庭审程序是一种快速简易的审查程序,以书面审查为主,秘密进行。预审法官最终须根据情况宣告不追诉或提交审判令。

意大利审判程序适用直接原则、口头原则、公开原则及在场原则。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前调取证据,辩护人的活动,传唤证人、鉴定人和技术顾问,在法庭审理的开始审查当事人。宣布开庭之后,法庭调查和辩论采取对抗式。法庭调查后,由庭长主持最后陈述,之后进入评议和宣判阶段。

意大利上诉程序分为两种: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及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检察官、民事当事人、民事责任人及被害人。上诉一般应当在宣告判决、裁定或决定的15日内提出,但对于不能当庭宣告的复杂情况,上诉期为30日及45日。上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一般是针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或在诉讼程序上有错误而提起的,既可以针对一审判决,亦可针对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期限、方式和程序与普通上诉相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判决或刑事处罚,还可以启动再审救济程序。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设立了5种特别程序以加快案件处理。①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除了终身监禁以外的任何案件,是一种经被告人请求、检察官同意,法官在初期侦查后在初步庭审中仅仅根据侦查案卷,而不进行法庭审理程序,直接对案件作出迅速判决的程序。②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这一程序实际是意大利式的有限辩诉交易,即在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③快速审判案件,该程序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受惩罚,不经过初步庭审,有时甚至不经初期侦查程序,由检察官直接将案件提交审判法官。④立即审判程序,适用于有大量充分证据的案件。⑤处罚令程序,适用于检察官认为处以罚金就已足够的轻微刑事案件。

意大利刑事证据制度遵循个人道德自由原则、证据形式自由原则、提供证据权利原则、证据自由评价原则及控方举证原则。在证明对象方面,《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87条列举了3项:与控告、可罚性、刑罚或保安处分的适用有关的事实;与适用诉讼规范有关的事实;如果设立了民事当事人,与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关的事实。在证据可采性方面,《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规定,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彻底贯彻。在证明方式上,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据形式自由原则,但还是对7种证明方式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分别是证人证言、询问当事人、对质、辨认、司法实验、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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