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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limitation of action/
条目作者马俊驹李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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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驹

李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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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8-19
浏览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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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于一定期间不行使,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又称消灭时效。

英文名称
limitation of action
又称
消灭时效
所属学科
法学

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以适用范围为标准,诉讼时效分为两类:①普通诉讼时效。指如无法律特别规定排斥其适用,得普遍适用于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②特别诉讼时效。指法律特别规定只适用于指定情形下请求权的诸种消灭时效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有与作为时效基础的相反的事实发生,从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所谓相反的事实,是权利人已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外观,或者权利被相对人尊重。前者包括权利人起诉;与起诉有同一效力的事项,如仲裁;权利人为诉讼外请求。后者指义务人承认或同意履行债务。发生上述事实,表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就会与诉讼时效的设定法律目的相悖,因而已经过的期间应当统归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该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效中止的原因事实不是权利不行使,而是权利人于期间届满前6个月陷入权利行使的客观不能状态,如战争敌对状态、社会动乱、地震等自然灾害、法定代理人的缺位等。原因与权利行使的客观不能之间须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诉讼中止的法律效果只是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进行,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妨碍时效完成的原因消除,时效期间恢复进行,故时效中止又称时效停止或不完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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