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①须构成无权代理。②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在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时没有代理权。③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④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成立与有效的全部条件。
表见代理构成后,被代理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法律责任,即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受有利益的,准用无因管理之规定处理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