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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

/power of attorney/
条目作者李永军

李永军

最后更新 2022-08-19
浏览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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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具有的使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果的一种法律上的能力或地位。代理关系的基础。

英文名称
power of attorney
所属学科
法学

代理权名义上是一种权利,但实际上是一种因授权行为或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或者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限。

①授权行为。指被代理人或本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法律规定须采用书面的,从其规定。授权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授权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如外交部及其驻外使领馆)证明。②法定事实。例如父母子女间业已存在的监护关系,使父母当然直接依法取得对于其子女的法定代理权。③指定行为。指有关机关(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指定代理人,从而使其取得代理权的行为。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监护资格人取得监护权后,当然取得法定代理权,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取得代理权也属于法定代理权。②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取得代理权。这是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所谓委托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它是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原因和基础。

①不得越权代理。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范围。超过代理权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因此给被代理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越权代理而仍然与行为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以代理人有代理权为前提。司法实践中,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a)恶意串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谨慎、勤勉,尽可能使被代理人收到最大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被代理人应得到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这种代理行为无效。(c)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法律行为。通常认为,双方代理应予以禁止,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在双方知情后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柳经纬,主编.民法总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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