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该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属于有效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不同。②实施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被胁迫、被欺诈或者错误等。③表意人对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享有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指其可以依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该法律行为溯及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④若表意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意思表示溯及自始无效,此时其效果与绝对无效之意思表示为完全相同。若表意人不行使其撤销权,则意思表示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与有效的法律行为完全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4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①受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②受胁迫所实施的法律行为。③基于乘人之危而发生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比较法上称之为暴利行为)。④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比较法上则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