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且具备了除同意权人同意之外的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②该法律行为属于须经他人事先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却没有获得该同意权人的同意,从而同意权人是否会同意不能确定。③该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同意权人的追认,如同意权人事后追认,则确定地发生效力;反之,若同意权人不追认则确定不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②无权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③无权处分行为。尽管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学理和民法典的基本原理与精神,对于处分行为需要有处分权,没有处分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系无权处分,同样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事后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者被处分权人予以追认的则其溯及自始发生效力,反之被拒绝的则溯及自始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区分原则”,也即买卖合同等合同行为属于负担行为(也称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仅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直接发生物权等财产权的变动,因此并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只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或者其他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等)才是处分行为,才需要处分人有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的性质,并不以出卖人有所有权等处分权为其要件,故出卖他人之物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